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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1-30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北市都建字第10634945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6年9月24日起生效
  • 《臺北市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建造執照優先審查作業程序訂定總說明(106.09.04 訂 定)》 一、臺北市政府為提升臺北市都市更新速度,使都市更新報核案件為百分之百同意, 且無爭議之更新案能縮短辦理時程,推動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 二、為改革都市更新效能,加強建造執照審查效率,以達成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建造 執照申請案優先審查及嚴控審查進度等目標。爰此,乃訂定本作業程序。 三、本作業程序共八點,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立法目的。 (二)第二條:明定辦理單位名稱。 (三)第三條:明定優先審查順序。 (四)第四條:明定執照控管方式。 (五)第五條:明定初次審查排審期限。 (六)第六條:明定執照審查作業方式。 (七)第七條:明定初審審查未通過案件後續作業程序。 (八)第八條:明定行政簽報進度控管方式。 (九)第九條:明定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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