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及行道樹維護管理績效考評要點修正總說明(111.05.06 修 正)》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及行道樹維護管理績效考評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七日實施,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及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修正發布。 二、附表一部分: (一)書面資料評分表考評項目「國賠支付案件數」因已全面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公園組依受評單位建議改為「獲環保局特優公廁案件率」;行道樹組因僅北 區分隊有公廁,將此項分數調整於其他各項目;小計依實際占比之 25 分表示 (原小計 50 分加權 50% 實際占比 25 分),以簡化計分方式。 (二)維管情形考評項目「水電設施維護」因燈具非各管理所維管,噴水池等可歸類 於土木設施,故予刪除,酌予調整各項目配分。 (三)餘依執行現況酌予調整:如「1999 市民熱線答覆後 2 次以上不滿意案件率 」修改為「1999 市民熱線答覆不滿意案件率」並備註「不滿意案件數由處內 公正單位剔除不理性件數」;各項目直接依算式計分,刪除「建議給分區間」 三、附表二部分:考評獎懲基準一覽表新增最佳進步獎,獎品欄原為份數,為增加獲 獎單位分配同仁之彈性,爰修改為禮券;獎座修改為獎狀,以提高禮券發給額度 ;行道樹組第一名之獎勵修改為與公園組相同。 四、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七點附表一公園組之書面考評項目「國賠支付案件數」改為「獲環保局特優 公廁案件率」;行道樹組刪除此項。 (二)第九點附表二新增最佳進步獎;獎品修改為禮券、獎座修改為獎狀;行道樹組 第一名之獎勵修改為與公園組相同。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8-2017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及行道樹維護管理績效考評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北市工園字第1113012858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之附表一、第9點條文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