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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文資字第10630494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6年9月18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文化資產審議會旁聽要點總說明(106.09.05 訂定)》 一、臺北市政府為精進本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流程、落實資訊公開透明、實踐 公民參與精神、並維護會場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案參酌中央「文化部文化資產審議會旁聽要點(草案)」內容訂定本要點全文 共 7 條,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敘明本要點訂定目的。 (二)第二條明訂本府召開文資會時,得依本要點規定參與旁聽之人員、團體。 (三)第三條係旁聽地點之規定。 (四)第四條明訂本府遇重大爭議案件時之處理方式。 (五)第五條規範旁聽人員登記發言者,應遵守之相關規定。 (六)第六條明訂旁聽人員旁聽時應遵守之相關事項。 (七)第七條敘明旁聽人員違反本要點時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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