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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考字第10630990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涉訟協助參考指引;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關懷協助要點)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關懷協助要點修正說明 (106.10.03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依法執行職務 涉訟(以下簡稱因公涉訟)時,能獲得相關支持與協助,以保障及維護因公涉訟人員 之相關權益,前於一○五年一月八日以府授人考字第一○五三○○○五六○○號函訂 頒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涉訟協助參考指引,俾供各 機關參酌辦理。 鑑於前開參考指引之宗旨為提供本府因公涉訟人員相關支持與協助,以體現本府關懷 同仁之精神,爰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依法執行職 務涉訟關懷協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另據市長於一○六年五月一六日本府第 一九三七次市政會議指示略以,本府應建立保護公務員可以安心依法行政的環境,及 參照本府同仁因公涉訟關懷協助專案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後,修正本要點規定。本次修 正重點如下: 一、揭櫫本要點之宗旨為主動提供本府因公涉訟同仁相關支持與協助,以保障及維護 渠等相關權益,期使同仁勇於任事、安心依法執行職務。(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增訂本要點之關懷協助相關執行原則。另審酌國家刑事偵查權之發動,有其法定 訴訟程序與指揮運作機制,為免原就約談及傳喚所為名詞定義未臻完備,爰刪除 現行規定第貳點。(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為期建立各機關人員所需相關法律知識,以達事先減訟之預防目標與建立同仁執 法信心,並因應機關遇有因公涉訟案件能儘速提供同仁所需協助,爰增訂部分非 因公涉訟階段之協助措施。(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為期各機關能整合並提供因公涉訟同仁所需協助,明定各機關於同仁因公涉訟時 ,應成立因公涉訟關懷協助小組(由相當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 並依服務機關、服務單位、政風單位、人事單位及法制人員之權管,分別提供因 公涉訟同仁所需之適切關懷協助。(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為利各機關於平時及同仁因公涉訟過程之各階段逐項檢視應提供之關懷協助內容 ,爰增訂「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關懷協助 要點檢核表」為本要點之附件,俾資遵循。另審酌上開檢核表已將本府原函送「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涉訟協助參考指引流程圖 」所示各機關應於各階段提供之協助事項納入,為免重複規範,爰配合刪除之。 (修正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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