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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1-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33083189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 《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3.08.01 修正)》 「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作業要點」於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由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以(106) 北市教國字第一○六四○四○○一○○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六點,並自 函頒日生效。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考量原住民族教育規劃屬本市重要教 育政策,爰將中心召集人提升至本局局長,並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 理原住民族教育要點」之內容與實際業務推廣需要,進行組別分工調整,於一百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12) 北市教國字第一一二三一一一二二 九號函修正發布。 現為契合中心實務運作情形,並配合教育部於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訂定發布之國民教 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與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以臺教國署原字第一一三五七○一四九七號函發各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之「原住民族教育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範例及說 明」(以下簡稱國教署函所附範例及說明),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俾使本市原住民族 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之規範更臻完善。 茲依本次修正主要重點說明如下: 一、將名稱由「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作業要點」修正為「臺北市原住民族教 育資源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二、參考國教署函所附範例及說明,於立法目的增列協助本市所屬學校發展適切之民 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完善原住民族教育學習事項。而立法依據除原住民 族教育法第十九條外,亦增列運作辦法第十條。(修正條文第一點) 三、參考國教署函所附範例及說明、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要點所訂補助項目及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補助計畫 規範,並配合實務所需,修正原教中心之任務,分為「課程發展」、「教師專業 」、「支持學校」、「資源應用」四層面。(修正條文第二點) 四、為配合新訂運作辦法之規範及中心實務運作情形,將中心人員組成由「召集人、 副召集人、執行秘書、主任、組長、助理員」修正為「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專業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並明定其人數、資 格、任期、續聘及終止聘任等事項。(修正條文第三點) 五、為有利中心進賢任能,新增中心人員遴選方式,包含遴選小組組成及條件。(修 正條文第五點) 六、為保障中心人員工作相關權益及福利,新增中心人員權益及兼職費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六點) 七、為提升中心人員工作效能並鼓勵表現優良之員工,新增中心人員考核及獎勵方式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點) 八、為加強中心業務推廣成效,新增關於工作會議召開頻率、工作計畫及執行成果報 局審查之期限。(修正條文第八點) 九、為使本局了解中心業務執行情形,明定中心應配合督導小組安排,針對組織運作 情形報告。(修正條文第九點) 十、為提升原住民族教育相關專業知能,進而提供學校專業支持,明定中心應鼓勵專 業工作人員參與進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點) 十一、因修正條文第三點已有明定中心諮詢人員之配置人數及其工作內容,爰刪除之 。(現行條文第五點) 十二、因運作辦法第十五條已有明定中心人員關於資績評分採計之權益福利,爰刪除 之。(現行條文第六點) 十三、因運作辦法第十五條已有明定中心人員關於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之權益福 利,爰刪除之。(現行條文第七點) 十四、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四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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