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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1-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國字第1123111229號函修正第1、3、4、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2.12.22 修正)》 一、「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六年十月 十三日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一○六)北市教國字第一○六四○四○○一○○ 號函發布全文六點,並自函頒日生效,期間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一 ○年八月十六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一一○)北市教國字第一一○三○七一九一 九號函修正法規名稱及部分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市)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 、進行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設立「 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協助本市推動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原住民族教育,另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 助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要點」之內容與實際業務推廣需要,進行組別分工調整;又 原住民族教育規劃屬本市重要教育政策,本中心召集人應以本局局長為宜,爰擬 具「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本次修正四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使規範對象明確,爰新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並酌作文字 修正。(修正條文第一點) (二)修正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擔任,及因業務需要執行秘書由本局指定之校長擔任, 並配合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三點) (三)因應國教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要點之內容與實際業務推廣需要,爰修正組 別名稱及分工內容,因「教育活動組」業務為辦理研習及文化學習活動,爰將 「課程教學組」改為「教育活動組」。因「教學資源組」業務為教材研發及教 學資源的彙整,並建置網路平臺提供使用者取用,爰將「文化資源組」改為「 教學資源組」,並配合實際需要修正各組分工內容。(修正條文第四點) (四)配合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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