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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5-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北市體產字第1133018830號公告修正第4~9點條文;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3.04.24 修正)》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訂定,並配合內政部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 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於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九日修正本要點,亦於一百一十二 年九月六日修正第四點。茲因 113 年起辦理本市市政白皮書提升市民運動風氣執行 政策之 U-Sport 臺北樂運動計畫,須調整作業方式,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因應不同業務查詢戶役政資料之範圍及連結方式不同,將作業範圍及連結方式移 至第五點規定,並新增說明 U-Sport 臺北樂運動計畫之政策執行來源(修正規 定第四點) 二、新增查調戶役政資料之連結作業方式及使用計畫。(新增規定第五點) 三、因戶役政資料資料使用者除本局外,另增加委辦機構或廠商,故定義作業人員並 區分不同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為確保資訊安全,降低個資外洩或遭不法利用之風險,每半年對委辦機構或廠商 辦理一次稽核作業。(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因應戶役政資料使用單位增加委辦機構或廠商,於本要點明定其使用戶役政資料 應受管制措施。(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因戶役政資料使用單位增加委辦機構或廠商,故新增須負之相關法律責任。(修 正規定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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