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發給要點總說明(106.12.0 1 訂定)》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六 ○○○一○九八一號令制定公布,第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 規定者,除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守秘密外,並應給予獎勵。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以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牧字第○九六○○四○六七四號令訂定發布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 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全文計十二條,並於九十九年三月一日及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 。 本府一○四年五月十一日以府產業企字第一○四三○二二八一○○號公告將農產品生 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八條主管業務權限委任本府產業發展局辦理。 本府為利執行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爰訂定臺北市政府 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發給要點,共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5-305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6)北市產業農字第10634301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6年12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