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要點(111.02.10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要點」前於一 ○七年一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107) 府都規字第 10730152200 號函訂定全文 五點,自函頒日生效。 二、本次修正係為使本市社會住宅永續發展及經營,避免社會住宅之興辦造成市府資 金壓力,並考量都市計畫變更案(下稱都計案)及都市設計審議案(下稱都審案 )等以捐贈代金方式予本府辦理之收入,係對都市發展產生之利益回饋分享與成 本義務分擔,故代金應用以回饋及改善都市發展情形,則透過回饋代金分配至住 宅基金制度化之建立,增加住宅基金之資金來源,弭平財務缺口,爰予修正。 三、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增訂第陸點,都計案及都審案之捐贈代金收入,由臺北 市住宅基金專戶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專戶各分配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但都市 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推動全市可負擔適居居住資源及改善 全市生活環境品質。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7-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都規字第1113011185號函增訂第6點條文;並自111年2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