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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7-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第10731844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
  •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場地收費基準總說明(107.03.01 訂定)》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自民國 70 年創立迄今,逾 36 年,是全國唯一地方級教師專業 研習機構。36 年來,教研中心成功建立教師專業支持體系,有效引導本市教師在職 專業研習與成長。近 3 年之研習人次均高於前 3 年,平均每年增加 5 千研習人 次。中心共設有 11 間大、中、小型研習教室及住宿之宿舍,可依研習類型及人數之 不同需求,選擇使用。 為引進企業化管理精神,活化運用中心之研習空間,並提供各界使用本中心研習教室 場地,爰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中心場地收費基準,以為各界使用本中心場地 收費之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 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 查後公告之:…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 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本中心業經召開四次會議,審慎彙整統計成本資料 後,研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基準,以提供各界使用本中心場地之收費依據。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場地收費基準」,全文共七點,各點重點如次: 一、第一點明定本基準之法源依據。 二、第二點明定本基準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點明定本基準所指之場地範圍。 四、第四點明定本基準所指場地之收費方式。 五、第五點明定機關、學校使用本場地得免繳相關費用。 六、第六點明定本基準所指場地之使用時段。 七、第七點明定本基準所指場地之收入應解繳本中心教育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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