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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人事類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1000010321號令修正發布第7、13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0.03.3 0 修正)》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訂 定施行,其相關條文除第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施行外,其餘 條文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迄今。茲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 環境之政策,打造更為完善生養環境,以及落實照護公務人員,俾期兼顧家庭照顧責 任與職場工作之意旨,乃參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有關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遞延繳納保險費之機制,於本細則第七條有關公務人員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得選擇繼續按月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三年繳付全 額退撫基金費用機制。另配合修正本細則第七條,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本 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選擇繼續繳付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公務人員,增訂得選擇遞延 三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其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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