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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3-204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07)府授主公預字第10730347800號函訂定全文4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百零八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總說明(107.03.28 訂定)》 一、法令依據: 一百零八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係依照預算法第三十一條:「中 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各機關依照辦理。」及第九十六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 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等規定訂定。 二、適用範圍: 一百零八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規 定辦理。 三、主要內容: 本注意事項共分七章四十三點,其內容如次: (一)第一章 總則 本章明訂本注意事項之法令依據、適用範圍及預算編列之限制,及歲入、歲出 與融資性收支等預算科目之定義與編列原則,並授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 簡稱主計處)訂定機關單位分級與經常門、資本門劃分原則。(第一點至第六 點) (二)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本章明訂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籌編原則辦理,及歲出概算額度之 擬議分配範圍。(第七點至第九點) (三)第三章 先期作業 本章明訂工程單價、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力員額計畫、 出國計畫、研究發展計畫、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電腦相關計畫、災害 防救相關計畫及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參與預算提案 ,經機關評估編列預算辦理者,分別由本府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 下簡稱研考會)、主計處、資訊局、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及民政局組設專案小 組,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事宜。(第十點至第十九點) (四)第四章 概算之編製 本章明訂歲入、歲出概算之編製原則、範圍及程序,其中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 授權由主計處訂定基準據以編列,及中央補助款之申請程序與預算編列事宜。 (第二十點至第二十八點) (五)第五章 概算之審查 本章明訂各主管機關歲入、歲出概算之審查與核定程序。(第二十九點至第三 十一點) (六)第六章 預算案之編製 本章明訂單位預算、主管預算之編製應行注意事項及程序。(第三十二點至第 四十點) (七)第七章 附則 本章明訂授權主計處訂定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與本府捐助基金累 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市議會 審議;本府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 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等事宜。(第四十一點至四 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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