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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9-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管字第113302416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13年2月28日生效
  • 《臺北市公共自行車(YouBike)租用補貼原則修正總說明(113.02.26 修正)》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使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自 行車(YouBike) ,實施相關優惠措施及補貼作業,前於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北市交 管字第一○七三二六○八二○○號令訂定「臺北市公共自行車(YouBike) 租用補貼 原則」,並於一○七年四月十六日生效,共計九點。另為配合推動「臺北市政府公共 運輸電子支付試辦計畫」及「臺北市政府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升級試辦計畫」,於一 ○九年三月九日北市交管字第一○九三○二四三一八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為因應民 眾使用需求,於一一二年一月六日北市交管字第一一一三○五○○八八號令修正同站 還車後五分鐘續借限制。現為達成二○五○淨零綠生活,本局規劃實施租用公共自行 車前三十分鐘補貼新臺幣(下同)十元,透過前三十分鐘免費給予使用者更大誘因, 以吸引更多族群騎乘公共自行車;另配合「基北北桃一二○○都會通定期票」上路, 原有發行之公共運輸定期票停止使用,故刪除公共運輸定期票相關規定;另為避免重 複補貼與過度支出,故刪除轉乘優惠相關規定。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實施租用公共自行車前三十分鐘補貼十元,修正前半小時補貼金額為十元。 (修正第四點) 二、刪除轉乘優惠及運輸業者相關規定,本原則僅規範公共自行車業者。(修正第一 點至第八點) 三、配合「基北北桃一二○○都會通定期票」上路,原有發行之公共運輸定期票停止 使用,故刪除公共運輸定期票相關規定。(修正第二點、第四點) 四、修正附件一及附件二表格名稱有關「補貼五元」修正為「補貼十元」,並刪除重 複表格。(修正第六點) 五、為配合實施公共自行車租借前三十分鐘免費,以還車後十分鐘續借限制避免民眾 於短時間內佔用車輛,以維公平使用。(修正第四點) 六、彰化縣公共自行車已於一一○年一月六日更換為無樁式系統,與本市使用系統不 同無法互通,刪除附件三表格彰化欄位,並加入兩項備註。(修正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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