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9-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管字第1113050088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2年2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公共自行車(YouBike)租用補貼原則第四點修正總說明(112.01.06 修正)》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鼓勵民眾使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自行車(YouBike) ,實施相關 優惠措施及補貼作業,前於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北市交管字第一○七三二六○八二○○號令訂定 「臺北市公共自行車(YouBike) 租用補貼原則」,並於一○七年四月十六日生效,共計九點。 另為配合推動「臺北市政府公共運輸電子支付試辦計畫」及「臺北市政府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升 級試辦計畫」,於一○九年三月九日北市交管字第一○九三○二四三一八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考量本市公共自行車 YouBike 站位設置已較之前密集,民眾抵達站位周邊地點完成旅次目的後 ,如仍需為十五分鐘續借限制之等待時間,將減少民眾使用公共自行車意願,故擬修正「臺北市 公共自行車(YouBike) 租用補貼原則」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同站還車續借時間間隔 未超過十五分鐘者,不予補貼。」為「……同站還車續借時間間隔未超過五分鐘者,不予補貼。 」,將續借時間限制由「十五分鐘」修正為「五分鐘」,以利民眾使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