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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4-3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11601956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111年8月15日起生效
  •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規範修正總說明(111.08.05 修正)》 一、為加速推動本市老舊建築物外牆安全整新及結構安全補強,以延續建築物使用機 能與壽命,本府於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 補助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作業規範),並自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實施生 效,為本市受理民眾申請外牆整新或結構補強補助之依據。 二、本作業規範實施生效迄今已逾四年未調整補助金額,無法因應實務需求,有參照 物價指數調整補助金額上限之必要。又本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地 區(以下簡稱「山限區」)實施開發建築管制迄今已逾四十年,其中「山限區」 住宅多集中於內湖區、文山區及士林區,建築物因窳陋、傾頹或朽壞而妨害公共 安全之問題日益浮現,且多為無電梯集合住宅,亟待改善居住環境。由於「山限 區」之開發建築目前仍受「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以 下簡稱「山開規定」)之管制,且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 定不得受理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增訂適用「山開規定」地區之申請案得酌予 提高補助金額及補助額度,有助於建築物之更新。爰修正本作業規範之補助金額 及補助額度比例規定,除反映營建成本逐年提升,減輕民眾負擔外,並使適用「 山開規定」地區之建築物亦能藉由本作業規範之補助,達成老舊建築物更新目的 。 三、本次除依法制體例修正文字、標點符號及機關名稱,並配合點次變更為必要修正 外,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立法目的,彰顯本作業規範亦在於兼顧城市美學。(修正第一點) (二)配合現行行政規則法制體例毋庸另定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刪除第二點,其後 點次配合遞移。(刪除第二點) (三)實務上公告列管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機關包含本府及臺北市都市發展局, 爰修正刪除第三項第一款「本府」文字。(修正第三點) (四)參考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公布之臺北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總指數,增幅約 百分之二十七,修正申請外牆安全整新及結構安全補強之補助金額之原則上限 ;增訂適用「山開規定」地區之申請案得酌予提高補助金額及補助額度,並基 於本作業規範之補助與「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 之補助,兩者在政策上應有一致性,爰修正分別提高整宅與適用「山開規定」 地區申請案之外牆安全整新及結構安全補強申請案之補助金額及補助額度比例 上限。(修正第四點) (五)呼應本府推動城市美學政策,修正納入城市美學工程為補助項目之一。(修正 第五點) (六)修正明定明定審查委員會得針對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依申請案件對於公共安 全及城市美學之貢獻度進行審查。(修正第七點) (七)參酌「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第十點規定修正文 字及執行檢查作業之方式。(修正第九點) (八)有關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已明定相關規定, 本應依該規定辦理,爰刪除第二項。(修正第十點) (九)配合修正援引法令之名稱。(修正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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