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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4-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2)北市交運字第1123047347號令發布廢止;並溯自112年3月15日起生效
  • 《臺北市公共運輸定期票差額補貼作業規範(112.05.11 發文廢止)》 一、「臺北市公共運輸定期票差額補貼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為鼓勵公共運 輸使用及促進私人運具使用者搭乘公共運輸,依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為公益上之必要,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得核准或責令大眾捷運系統營運 機構與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大眾運輸業者,共同辦理聯運或其他路線、票證、 票價等整合業務。」,訂定「公共運輸定期票試辦計畫」,透過捷運、公車、 YouBike 聯運方式,整合公共運具以提供公共運輸使用意願,為避免運輸業者因 「公共運輸定期票試辦計畫」致其票收減少,定期票收入如不足支應民眾實際搭 乘公共運輸金額,為辦理定期票差額補貼審查及核撥作業,特訂定之,於一○七 年四月十九日北市交運字第一○七三二六六一八○○號令公布,並溯自一○七年 三月十三日起生效施行至今。 二、本規範原以本府交通局名義訂定發布,又「公共運輸定期票計畫」自一○九年四 月十六日起正式實施,爰擬改以本府名義發布之,本規範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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