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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4-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運字第10732661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溯自107年3月13日起生效
  • 《臺北市公共運輸定期票差額補貼作業規範總說明(107.04.19 訂定)》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鼓勵公共運輸使用及促進私人運具使用者搭 乘公共運輸,依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為公益上之必要,大眾捷運系統地方 主管機關,得核准或責令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與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大眾運輸業 者,共同辦理聯運或其他路線、票證、票價等整合業務。」,訂定「公共運輸定期票 試辦計畫」,透過捷運、公車、YouBike 聯運方式,整合公共運具以提高公共運輸使 用意願。為避免運輸業者因「公共運輸定期票試辦計畫」致其票收減少,定期票收入 如不足支應民眾實際搭乘公共運輸金額,為辦理定期票差額補貼審查及核撥作業,爰 訂定「臺北市公共運輸定期票差額補貼作業規範」,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規範之訂定理由。(第一點) 二、明定本規範之執行機關。(第二點) 三、明定定期票及運輸業者之定義。(第三點) 四、明定本規範之優惠者及補貼對象。(第四點) 五、明定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公司於金融機構成立定期票專戶,辦理定期票之收款及 撥款。(第五點) 六、明定定期票專戶如有不足由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補貼,且明定補貼之條件或 標準,定期票補貼金額之上限由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與運輸業者議定之。( 第六點) 七、明定北捷公司辦理定期票撥款作業之程序。(第七點) 八、明定辦理補貼款之審查及核撥作業時程。(第八點) 九、明定使用定期票租用本市公共自行車之前半小時優惠,由交通局另為補貼及撥款 ,不由定期票專戶支應。(第九點) 十、明定受補貼者違規不實之處理方式。(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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