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停止適用總說明(113.07.26 停止適用)》 本要點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公布實施以來,期間歷經一次修正(修正發布日 期為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 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 作法」,另勞動部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部分條 文,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以及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 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另勞動部於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函送修訂「僱用員工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及「僱用員工五百人以上」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前開相關條文內容大幅修正,經全面檢討後,本 要點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另行訂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 程管理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14-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北市工公人字第1133040855號函停止適用;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