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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6-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59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北門周邊重要街區建築基地內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標準訂定總說明(10 7.05.25 訂定)》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一○七年三月十九日北市都授建字第一○七三二四六四四○○號 函略以:臺北市政府自一○四年起推動「西區門戶計畫」,並於一○五年春節拆 除忠孝橋引橋,使北門得以重現,惟北門重現後,廣告物雜陳,周邊整體景觀雜 亂,故訂定本標準,為利於後續北門周邊重要街區建築基地內招牌廣告及樹立廣 告管理,爰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條文共九條,其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標準之授權規定。 (二)第二條明定本標準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本標準適用範圍及北門周邊重要街區之範圍,並依管制強度劃分為 三個管制區。 (四)第四條明定第一管制區之管制內容。 (五)第五條明定第二管制區之管制內容。 (六)第六條明定第三管制區之管制內容。 (七)第七條明定本標準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格未限制之部分,依本自治條例 規定辦理。 (八)第八條第一項明定各管制區如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時,不得 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第二項明定管制區內騎樓柱不得設置招牌廣告。 (九)第九條明定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府法綜字第一○七六○○五九四○號令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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