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規案件獎金發放辦法訂定總說明(107.05.30 訂定)》 一、按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對於違反動物保 護法及本自治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動保處檢舉。動 保處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者,得以罰鍰實收金額一定比例,提充 檢舉獎金給予檢舉人。前項檢舉獎金發放辦法,由動保處定之。」為尊重動物生 命及落實保護動物之目的,藉由巿民合作機制,共同防治違反動物保護之行為, 本府爰依前開自治條例之規定,並參酌現行法規及實務作業方式訂定「臺北市檢 舉違反動物保護法規案件獎金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使本府辦理檢舉 獎金相關事宜有所依循。 二、本辦法條文共計十三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有關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之檢舉及獎勵事宜,依檢舉違反動物保護 法案件獎勵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第四條明定檢舉獎金發給標準。 (五)第五條明定檢舉人檢舉案件應提供之資料及言詞檢舉應作成紀錄並得錄音存證 。 (六)第六條明定二人以上檢舉時獎金核發及分配方式。 (七)第七條明定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通知檢舉獎金領取時點、不 予發給及得追回檢舉獎金之情形。 (八)第八條明定獎金領取期限。 (九)第九條明定動保處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檢舉案件資料處理方式及 檢舉人安全保護之規定。 (十)第十條明定動保處應設置受理檢舉案件之管道。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經費預算編列。 (十二)第十二條明定相關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 (十三)第十三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七年五月三十日府法綜字第一○七六○○七一八○號令發布。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10-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71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