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購置及租賃作業要點訂定說明(107.05.23 訂定) 》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民國八十七年、九十年先後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 輛作業要點(已廢止)」、「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已廢 止)」後,經歷多次修正,於一百零三年底合併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 公務車輛作業要點(以下稱中央購租要點)」。 本府現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以下稱本府購車要點)」、「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稱本府租車事項)」,均係參照 中央法規於九十年訂頒,亦配合中央多次修正,惟一百零四年適逢本府政策決定公務 車輛均不再購置,並規劃試辦公務車輛統一調派,爰暫緩進行本府兩法規合併頒訂事 宜,並於同年底發布「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統一調派試辦計畫(已廢止)」,另於一 百零六年二月廢止試辦計畫改頒「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購置租賃及調派管理暫行措施 (以下稱本府暫行措施)」,併同相關法規實施迄今。 一百零六年五月,行政院針對「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有關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之購置預算管控方式,及租賃車租金上限等進行修正。另 依本府環境保護局轉知,行政院業宣示為防制移動空氣污染源,公務機關公務車自一 百十九年起全面電動化,考量距中央政策時程僅十二年,而購車使用年限通常超過十 二年,故本府各類公務車輛除供公務使用之特種車,及依本府環保政策專案核准購置 新能源車成立綠色公務車示範車隊者外,均應加強落實不再購置。為因應上述變動, 爰擬具本要點,並自本要點發布生效日起,前述本府購車要點、本府租車事項、本府 暫行措施均將同步停止適用。 本要點規範要項如下: 一、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府公務車輛不再購置原則,及處理員工因公外出交通需求之優先順序。(第二 點至第三點) 三、閒置或低度使用車輛之清查列管及處理原則。(第四點至第五點) 四、以購車較具效益之車輛購置審查原則。(第六點) 五、購車應依相關預算編列標準及預算書所列車種辦理原則。(第七點至第八點) 六、不得勻用捐募款項購車原則。(第九點) 七、汰購公務車輛相關預算之執行限制。(第十點) 八、已購置各類車輛之報廢年限。(第十一點) 九、因公租車租賃原則。(第十二點) 十、購置及租賃車輛,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或循採購議價程序辦理。(第十三點) 十一、各機關依本府環保政策成立綠色公務車隊得排除適用本要點相關限制,現有燃 油機車應逐年汰換為電動機車。(第十四點) 十二、不得租用車輛或使用現有車輛供員工上下班搭乘及其例外。(第十五點) 十三、不得以其他途徑納列提供機關使用之車輛或將相關進用人力移供專責駕駛運用 。(第十六點) 十四、購置或租賃車輛應準用本要點規定之情形。(第十七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2-2015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購置及租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秘總字第1073006502號函訂定全文1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