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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4-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北市運綜字第10732172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7年6月30日起生效
  • 《臺北市電動公車營運里程補貼作業原則總說明(107.06.12 訂定)》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為落實節能減碳、環保綠色運輸之政策及配合行政院宣誓一一九年 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之目標,推動本市公車汰換為電動公車,以建構本市為低污染排 放城市,初期規劃四年以行駛里程補貼電動公車之方式替代一次性購車補貼,鼓勵本 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改採電動公車行駛,為辦理電動公車營運里程補貼作業,爰訂定 「臺北市電動公車營運里程補貼作業原則」,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作業原則之訂定理由。(第一點) 二、明定本作業原則之相關名詞定義。(第二點) 三、明定本作業原則之補貼路線及補貼車輛應符合之條件。(第三點) 四、明定補貼款之計算方式。(第四點) 五、明定補貼款申請之程序、應檢附之資料及作業時程。(第五點) 六、明定補貼款核撥之程序。(第六點) 七、明定受補貼者倘有違規不實之處理方式。(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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