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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9-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北市二區人字第1136008595號函修正第9、10、22~24點條文;原第22點條文刪除,原第23、24點條文修正為第22、23點條文;並自113年8月2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部分條文 修正總說明(113.08.02 修正)》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 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特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訂定 本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 生效。 本要點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以北市二區人字第 10730990700 號函訂頒後,為應 實務運作需要及配合相關法令更迭,歷經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一百一十一年八 月十日及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等三次修正。 本次為配合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修正「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本)」,並切合實務運作需求,爰擬具本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性騷擾申訴紀錄應載明事項。(修正要點第九點) 二、修正性騷擾申訴案件移送主管機關及啟動調查處理程序之起算時間點。(修正要 點第十點) 三、刪除本處受僱人、處長利用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法應對被害人為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時,本處應提供適當協助之規定。(刪除條文第二十二點,其後條 文點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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