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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9-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北市二區人字第113600611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4點;並自函頒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總說 明(113.05.28 修正》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 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特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訂定 本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 生效。 本要點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以北市二區人字第 10730990700 號函訂頒後,為應 實務運作需要及配合相關法令更迭,歷經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及一百一十一年八 月十日等二次修正。 因應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為強化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 件,其中第七條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內容包括性騷擾 樣態、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爰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 利部依據上開法律,業於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修正「性騷擾防治準則」。 為配合性騷擾防治準則修正,透過申訴制度之改革、被害人保護專章及調解制度之設 立,完善整體性騷擾防治制度,爰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 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及明定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適 用各該法律規定。(修正要點第二點) 二、增訂性騷擾行為樣態。(修正要點第三點) 三、增訂本處就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負之性騷擾防治作為,以及知 悉所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應採取之處置作為。( 修正要點第五點) 四、增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被害人得視行為人身分,向權責機關提出性騷擾申 訴。(修正要點第六點) 五、增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被害人得提出性騷擾申訴之時效。(修正要點第七 點) 六、修訂本處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組成規定,及增訂申訴調查小組成員組成規 定。(修正要點第八點) 七、增訂本處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相關處理程序。(修正要點第十點) 八、增訂本處調查性騷擾事件,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警察機關協 助。遇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者,應通知本處所在地之主 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處以罰鍰。(修正要點第十三點) 九、增訂本處就性騷擾事件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及應載明事項相關規定。 (修正要點第十四點) 十、增訂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修正要點第十五點) 十一、增訂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相關調解程序。(修正要點第十七點) 十二、增訂由被害人居所地之主管機關提供被害人相關保護服務。(修正要點第十八 點) 十三、修訂本處所屬員工及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人員,參加教育訓練之內容 。(修正要點第十九點) 十四、增訂不當之差別待遇意旨,以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定義。(修正 要點第二十點、第二十一點) 十五、增訂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範圍。(修正要點第二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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