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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9-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111)北市二區人字第1116004512號函修正第4、16、2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111.04.20 修正)》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所屬員工(含派遣勞工 、技術生、實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 正、懲處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下稱本要點)。 本要點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號函訂頒後,本處為應實務運作需要及配合相關法令 更迭,於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相關規定迄今。 本次修正係因本處公務信箱網域變更,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電子信箱帳號由 xp51295@dorts.gov.taipei 修正為 xp51295@mail.taipei.gov.tw ;另為臻明確, 於收件地址及單位欄增加「9 樓」 2 字。(修正條文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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