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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7-07-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7)北市法人字第1076018971號函修正第6、9、11點條文;並自107年9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說明(107.08.20 修正) 》 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免於 性騷擾之工作及受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 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範本,及依性別工 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法 務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依本府性別工作平等業務之主管機關勞動局一○七年八月十日北市勞就字第 107 6065711 號函復事項,本要點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十一點部分條文文字,應依性 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意旨、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 法訂定準則第二條、第七條規定予以修正,爰修正本要點。 三、修正本要點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十一點共三點,說明如下: (一)第六點:增訂「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並印發各受僱者」文字 。 (二)第九點:刪除原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代理 人」及同項第三款「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 規定。 (三)第十一點:增訂「由雇主及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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