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7-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1993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傳染病防治措施委外服務實施辦法訂定總說明(107.08.22 訂定)》 一、近年來,交通便利,國際交流密集,人與人之間往來更頻繁,傳染病傳播之機率 因此增加,而傳染病防治需透過多樣化防治策略及方法,方能降低疫情發生及擴 散。現行之防治措施可透過採檢提供醫療診斷及防治衛教之依據;評估傳染病接 觸者有感染風險,立即進行預防性投藥,避免其接觸者感染造成後續流行;醫療 院所開設類流感特別門診,藉由病患分流,紓解一般門診及急診的人潮,避免因 人數過多,癱瘓醫療體系而造成另一波群聚感染。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執行事項,包含依據中央主 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定執行計畫付諸實 施及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等,考量本府衛生局所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服 務量能已趨飽和,為充實防疫量能,透過委請臺北市醫療機構辦理傳染病防治措 施,投入公衛防疫任務,爰訂定本辦法。 三、本辦法條文共計六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立法目的。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衛生局得委請本市醫療機構辦理傳染病防治措施之種類,以及措施 之實施對象、補助金額、實施時間、作業方式等由衛生局公告之。 (四)第四條明定醫療機構之資格條件,衛生局及醫療機構間應簽訂行政契約,及有 關契約之期間、續約及契約終止等事項;以及醫療機構應將辦理事項等資訊揭 示於提供服務或措施地點之明顯處。 (五)第五條明定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 (六)第六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二、本案業經本府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府法綜字第一○七六○一九九三四號令發布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