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總說明 (113.05.24 修正)》 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 作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並 鑒於勞動部針對上述修法提供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僱用員工三十人以上未滿 一百人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爰依性別平等工作 法第十三條規定,修訂「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計二十二點,其要點如次: 一、訂定之目的及依據。(第一點) 二、適用事件處理依據及適用對象。(第二點) 三、性騷擾範圍、行為態樣。(第三點、第四點) 四、申訴管道及相關宣導事宜、教育訓練。(第五點、第六點) 五、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七點、第八點) 六、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義務。(第九點) 七、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之會組設。(第十點) 八、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處最高負責人之申訴管道。(第十一點) 九、申訴程序、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義務。(第十二點) 十、申訴撤回。(第十三點) 十一、調查原則。(第十四點) 十二、保密責任。(第十五點) 十三、迴避規範。(第十六點) 十四、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與決議程序。(第十七點) 十五、申訴案件辦理時間及例外規定。(第十八點、第十九點)十六、性騷擾行為經 調查屬實之懲處或處理。(第二十點) 十七、追蹤、考核及監督機制。(第二十一點) 十八、修正及核定程序。(第二十二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0-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奉首長核定修正,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