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農業用地標租作業要點總說明(107.08.23 訂定 )》 為健全本局經管市有非公用農業用地標租作業,爰訂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市有 非公用農業用地標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為標租作業之依據,本要點 共十四點,其內容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所稱市有非公用農業用地之定義及範圍。(第二點) 三、明定非公用農業用地標租之對象、程序及租金底價。(第三、四點) 四、明定非公用農業用地標租之履約保證金繳交、收取標準、返還條件。(第五點) 五、明定非公用農業用地標租土地租金之計收。(第六點) 六、明定租約之租期。(第七點) 七、明定申請續租之期限、租期屆滿未申請續租者,其租賃關係消滅。(第八點) 八、明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禁止轉租或交換使用,及違反規定之處理。(第九點) 九、明定逾期未繳納租金應按租賃契約約定加收違約金。(第十點) 十、明定承租人死亡或為法人合併時,其繼承人或存續之法人應於期限內申請變更租 約,其應檢附之文件及違反時之規範事項。(第十一點) 十一、明定承租人得申請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之情形。(第十二點) 十二、明定本局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土地之情形。(第十三點) 十三、標租所需契約書、招標文件及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第十四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9-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用字第107600965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7年8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