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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1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衛人字第1076034904號函訂定全文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醫事人員兼任主管人員遴用資格及任期實施要點訂定說明 (107.09.12 訂定)》 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修正案,經臺北市政府 105 年 12 月 1 日府法綜字第 10534361600 號令及 106 年 5 月 5 日府法綜字第 10631418300 號令發布,自 105 年 12 月 3 日生效,並奉考試院 106 年 12 月 13 日考授銓 法五字第 1064290291 號函同意備查。 依前開修正後之編制表,主任及組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 (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護理長職務,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三) 級之護理師兼任。是以,特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內容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兼任主管人員之適用對象。(第二點) 三、醫事人員兼任主管職務之資格條件。(第三點) 四、醫事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任期之適用規定。(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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