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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6-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28093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條;並自106年1月13日施行
  • 《臺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制定總說 明(107.10.19 制定)》 一、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 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 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前項租稅優惠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 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社會住宅於 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前 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 之,並報財政部備查……。」臺北市為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 資格者,並減輕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財務負擔,促進民間參與興辦社會住宅, 爰依據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特制定「臺北市社會住宅 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 二、本自治條例共九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法源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徵數額及期限。 (四)第四條明定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基準。 (五)第五條明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地價稅稅率及優惠稅率期限。 (六)第六條明定得按符合本自治條例之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減免或優惠範圍。 (七)第七條明定租稅減免或優惠之程序。 (八)第八條明定租稅減免或優惠,其適用原因、事實消滅之處理程序。 (九)第九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 三、本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二屆第十九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一○七年十月一日 )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府法綜字第一○七六○二八○九 三號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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