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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7-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人字第113306386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1點;並自113年8月2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修正總說明(11 3.08.27 修正)》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員工(包含勞務承攬派駐勞工、實習 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 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函頒「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全文共二十 三點。 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 作法」,爰參照勞動部「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 事項」規定修正本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全文共二十一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訂定依據及性騷擾行為態樣定義。(修正規定第一點至第三點) 二、例示性騷擾行為之可能情形及樣態。(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修正本局性騷擾申訴管道資料。(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修正本局性騷擾防治宣導及教育訓練相關事宜。(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明定本局知悉性騷擾應採取相關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提供相關協助事 宜。(修正規定第七點至第九點) 六、明定本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及調查小組之組成相關事宜。(修正規定第十點 、第十四點) 七、明定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局局長之申訴管道。(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八、修正性騷擾之申訴方式、通報機制及撤回程序。(修正規定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 ) 九、明定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之保密義務及違反者之相應處置 。(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十、明定本局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之相關程序、原則及申訴人之救濟途徑。(修正規 定第十六點至第十九點) 十一、明定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之後續相關程序及本局與性騷擾行為人負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之求償權。(修正規定第二十點) 十二、明定本局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作為(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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