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作業要點(109.10.27 修正)》 一、為簡政便民、縮短民眾洽公時間、提升機關行政效率、提高發照時程,建立建造 執照預審制度(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修正說明如下: (一)配合 109 年 7 月 6 日臺北市政府(109) 府法綜字第 1093031066 號令 修正公布「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刪除本要點第三條第三款:「依臺北市綠 建築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申請應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綠化方式替換者 。」。 (二)為納入其他法規無明確規範而有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疑慮,且審查有困難之案 件,因此增加本要點第三條第三款:「經認定有重大妨礙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之虞者」。 (三)依據建築法第 34 之 1 條(略以):「…預審之項目與其申請、審查程序及 收費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制定權責屬中央主管 機關,因此刪除本要點第九條:「有關本要點申請預審之申請流程、作業程序 、收費標準等,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0310381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刪除第9點條文;並自109年11月15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