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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3-3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北市都建字第1126133645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二、附表一;並自112年8月1日起生效
  •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7.10 修正)》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一○七年十一月一 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一○九年七月二日、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等二次修正。本次 修正係因應「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為推動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政策,借重民間人力協助輔導整合,重啟危老推動師培訓,為誘使危老推動師能更 積極輔導、整合老舊社區居民參與重建,藉由提高危老重建輔導推動費額度機制,加 速重建效率。爰擬具「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修正草案,其修 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案件報備單(附件一)之附註事項相關規定文字 。(修正第五點) 二、修正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申請書(附件二)申請條件限制、應附文 件及輔導推動費費用核算等欄位相關文字。(修正第五點) 三、修正附表一、危老重建輔導推動費核發項目(耐震初評、耐震詳評、重建計畫) 之額度增加約一‧三三倍。(修正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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