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總說明(107.11.15 訂定)》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於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公布施行,推動容積代金制 度。該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容積代金之收入,優先運用於取得本市私 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都市建設,得由市政府成立特種基金管理之。」本府遂依該規定 研訂「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代金基金 自治條例)並於一○四年四月十七日函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議會)審議。其後因 應本市容積代金法令制度及代金運用政策調整,容積代金將全數用於以標購方式取得 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本府於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函請議會同意撤回代金基金 自治條例,經議會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大會同意。嗣本府重新研訂代金基金自治條 例,並於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函送議會審議,經議會一○七年九月五日三讀通過, 嗣於一○七年十月四日公布施行。依代金基金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基金為預算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為主管機關,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管理機關;並得設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市 政府定之。」為有效管理、運用容積代金基金,爰擬訂定「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管理 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以成立「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本辦法共計八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訂定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委員會人員組成及任期。 三、第三條明定委員會之任務。 四、第四條明定委員會會議規範。 五、第五條明定設置執行秘書及幹事綜理會務推動。 六、第六條明定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七、第七條明定委員會經費來源。 八、第八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本辦法業經本府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府法綜字第一○七六○三一七○三號令發布。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317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