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0.08.23 修正 )》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業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 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為使本細則規範事項更符合實務運作,爰修正本 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明確規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實施情形之辦理要求 及修正各機關之核心業務範圍。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100182012號令修正發布第6、7、1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4307號公告第3條、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之權責事項,自111年8月27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