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總說明(107.11.21 訂定)》 「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其施行日 期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衡酌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 務機關業務之重要性與機敏性、機關層級、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 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件,訂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分級。為明確規範資通安全責 任等級之分級基準、等級變更申請、義務內容、專責人員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以 利各受規範對象得妥適辦理資通安全維護事務,強化資通安全管理能量,爰訂定「資 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級別。(第二條) 三、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提交、核定及變更程序。(第三條) 四、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原則及例外考量因素。(第四條至第十條) 五、各機關應依附表規定辦理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應辦事項。(第十一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行政管理類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0702135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070217128號令發布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