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0.08 .23 修正)》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訂 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為強化各機關之資通安全防護與資通安全情 資之整體掌握及聯防,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增訂相關機關 就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辦理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之監督 機制。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100182012號令修正發布第6、13、2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4307號公告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6條、第7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第3項、第13條第5項、第14條第2項、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1項、第2項、第20條、第21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之權責事項,自111年8月27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但第5條第1項有關行政院審核及變更自身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事項,仍由「行政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