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總說明(107.11.21 訂定)》 「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其施行日 期由主管機關定之。為使各受規範對象得妥適辦理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以降 低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機率,或於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可迅速妥適因應,有效降低損 害,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八條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訂定辦法,規範資通安全 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之必要事項、通報內容、報告之提出及其他相關事項。爰訂定「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資通安全事件之分級。(第二條) 三、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項目。(第三條) 四、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方式、時限及程序。(第四條) 五、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審核、時限及程序。(第五條) 六、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應變方式、時限及程序。(第六條) 七、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支援或協助事宜。(第七條) 八、公務機關資通安全演練作業之規劃、辦理及其內容。(第八條) 九、公務機關應就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與應變訂定作業規範及其應包括事項。(第九 條及第十條) 十、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方式、時限及程序。(第十一條) 十一、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審核、時限及程序。(第十二條) 十二、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應變方式、時限及程序。(第十三條) 十三、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支援或協助事宜。(第十四條) 十四、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就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與應變訂定作業規範及其應包括事項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十五、主管機關對於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之因應。(第十七條) 十六、公務機關與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及其 得包括之內容。(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2 十七、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就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得依原有機制辦理 之情形。(第二十條) 十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二十一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行政管理類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0702135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070217128號令發布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