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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11-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7604377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7年12月13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總 說明(107.11.30 訂定)》 一、本府為配合法務部預訂於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施行之「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 防制措施辦法」,並防制毒品危害及加強營業場所毒品事件管理需求,於一○七 年六月十五日召開「研商法務部『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有關事 宜會議」,並依會議結論二、(二)「由商業處主責會同觀光傳播局於一○七年 十二月十三日確立本市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之裁罰基準」。 二、本裁罰基準(草案)之範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及第三項構成要件及罰責部分,其中第一項規定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之四項防制 措施,第二項規定違反第一項防制措施之罰責,另第三項規定特定營業場所人員 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之通報義務及其違反之罰責;另草案制定之原則, 將於法定金額範圍內,以較高罰鍰金額及縮短累加次數之式方訂定,以達制裁實 效。 三、本裁罰基準草案共計五點,訂定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第二點) (三)處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三點) (四)裁罰基準之累加規定。(第四點) (五)明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裁處機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 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第三點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之限制。(第五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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