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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8-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人管字第1076009021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總說明(107.12.20 訂定)》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依據原「中央各 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訂定「臺北市政府執行 『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補充規定」。行政院於一百零七年十 一月十八日訂定「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併同停止適用「中央各 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爰本府配合停止適用「臺北市政府執行『中 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補充規定」,並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 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整併歷次本府職工員額管 理等相關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第二點) 三、本府職工配置基準。(第三點) 四、本府超額職工精簡員額處理方式。(第四點) 五、出缺不補員額減列方式。(第五點) 六、明定本府事務技工、事務工友出缺一定期間未補實應減列員額,且比照「中央各 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將六個月得遴補期間修正為四個月,並敘明減 列員額計算方式。(第六點) 七、參照本府各年度預算員額審查原則,明定職工業務委外及執行其他替代措施方式 。(第七點) 八、檢討專案技工、專案工友員額之規定。(第八點) 九、明定加發慰助金應減列配置及預算員額數。(第九點) 十、報送各類資訊系統之期限及種類。(第十點) 十一、本府抽查本要點執行情形方式。(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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