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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北市財管字第107603344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8年1月10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管理作業要點總說明(108.01.0 9 訂定)》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利用經管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以增裕市庫 收入,訂有「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臺北市政 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作業要點」等規定,以辦理本局經管市有非 公用不動產出租及提供使用作業。惟本局經管部分非公用不動產,如地下街,因其具 公共通行及兼具消防、逃生等功能,其性質適宜以委託經營方式辦理;另查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亦訂有「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 管理,爰依臺北市市有財管理自治條例第 64 條規定:「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為改 良利用增加收益,得由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舉辦或委託經營下列事業……」訂定本 要點,以提升經營管理效能。本要點計十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目的及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委託經營管理之定義及受託對象(第二點)。 三、明定委託經營管理之財產範圍(第三點)。 四、明定委託經營管理期間(第四點)。 五、明定權利金之計收方式(第五點)。 六、明定行政作業程序(第六點)。 七、明定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八、明定受託人之維護管理責任(第八點)。 九、明定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事由(第九點)。 十、明定契約消滅受託人應點交返還受託財產(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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