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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4-306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推字第10860009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8年4月15日生效
  •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實施要點總說明(108.02.22 訂定)》 本處營運宗旨為推廣藝術文化,涵養生活美學,落實終身學習,並打造社區藝文基地 ,特開辦成人文化藝術研習班,多年來廣受市民支持,每年開班數平均逾 250 班, 有鑑於近年來各類成人學習課程蔚為風潮,爰訂定本要點,以確立文化藝術研習班之 辦理依據,簡要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定義招生對象(第二點)。 三、教師遴聘及教師待遇之規定(第三點)。 四、每年開班期程、每期開課週數及每週上課時數之規定(第四點)。 五、規劃課程及開班數之依據(第五點)。 六、課程內容及招生人數之規定(第六點)。 七、學員選課及取消之規定(第七點)。 八、報名、收費範疇及收費額度之規定(第八點)。 九、取消課程與退費之規定,以不得全額退費為原則及其除外項目臚列說明(第九點 )。 十、載明上課所需用品均由學員自備(第十點)。 十一、學員研習規定(第十一點)。 十二、研習班成果展之規定(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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