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1.11.1 5 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一百零八年制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 育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遴選作業。鑒於實驗教育學校與一般公立 學校之辦學理念不同,為廣納具實驗教育精神之多元人才,提供改制或新設實驗教育 之學校多元選擇,爰修正原法條第八點有關本市辦理實驗國民中學改制為完全實驗中 學或新設實驗高級中學第一任校長遴選作業之規定,由原分為三階段進行改為二階段 進行,於第二階段遴選即開放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之一 者,申請校長出缺學校遴選審議。 本次修正草案,共修正二點,修正如次: (一)考量實務運作,除實驗國民中學改制為完全實驗中學外,亦有「新設」實驗高 級中學之實例,爰於第六點第五項、第八點增加「新設」之文字。(修正第六 點第五項、第八點) (二)鑒於實驗教育學校與一般公立學校辦學理念不同,為鼓勵廣納多元人才參與改 制或新設實驗教育學校校長遴選,爰刪除第二階段遴選之機制,原第三階段遴 選移列至本要點第(二)項。(修正第八點第二款)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7-20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中字第1113096072號函修正第6、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