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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秘總字第110301128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租賃及管理公務車輛補充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補充規定)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補充規定(110.09.22 修正)》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主管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中央要點)第十二點第三項,地方政府各機關、學校、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購置 及租賃公務車輛、管理用車輛,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為利明定本府準用方式,爰於一0八年三月八日訂頒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租賃 及管理公務車輛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並於同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第六點, 規定部分二級機關首長及區長配置之專用車維持原公務用途至報廢為止。 現行補充規定於規範車輛購置、租賃層面外,亦涉及車輛管理層面事項,然中央有關 車輛管理事項係由交通部主管之車輛管理手冊統一規範,考量兩者法制體系各有區分 ,爰另行訂定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凡現行規定內容屬車輛管理層面者 ,均予刪除,由該要點另行規範,並修正現行補充規定之名稱,參照中央要點點次順 序逐點修正本府之規定。茲就本補充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之訂定,將本補充要點名稱修正為臺北市 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補充規定。 二、增訂本補充規定準用中央要點之意旨。(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修正本府公務車輛購置原則與落實環保政策優先購置低污染車款規定,及購車概 算審查事宜(修正規定第二點) 四、修正本府購置燃油或油電混合小客車之能源效率及排氣量上限標準。(修正規定 第四點) 五、修正本府受贈車輛或以指定捐款購置車輛之作業方式,及禁止未依本補充規定而 納列供機關使用之車輛或專責駕駛人力。(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修正本府租賃車輛前之優先處理順序與租賃車輛原則,及租賃車供專用車等用途 之限制。(修正規定第七點) 七、新增本府租賃車輛每月費用上限與優先租賃低污染車款之環保規定,及租車概算 審查事宜。(修正規定第八點) 八、修正本府以計程車、租賃車或機關現有車輛供機關人員上下班搭乘使用之禁止與 例外規定。(修正規定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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