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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6-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秘公防字第1103003385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務車輛統一調派管理要點(110.06.17 修正)》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務車輛統一調派管理要點自 108 年 3 月 13 日訂頒後,運作迄 今各機關已逐漸熟悉調派制度,並於 110 年 4 月 1 日試行當日即時調派制度, 為配合新增當日即時調派功能上線,完備統一調派管理程序,使業務推動更加順遂, 爰擬具「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務車輛統一調派管理要點」修正草案,計十一點,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增訂派車區域限制,僅限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地區。(修正規定第三點第 五款) 二、為增進公務車輛使用效率,取消調派機關依提供公務車數量申請調派時數每一輛 6 小時之限制,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六點,原現行規定第七點調整點次為第六點。 三、增訂當日即時調派之申請程序。(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二款) 四、增訂用車完畢之登錄作業與無車證明。(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三款) 五、為避免部分機關因業務需求,要求所屬駕駛向調派系統請假,返機關出勤,造成 出車不公平問題,除有特殊重大事由,禁止調派機關要求所屬駕駛,返回機關出 勤。(修正規定第七點第一款) 六、為落實調派制度,於第七點增訂調派機關、車輛管理員及駕駛應協助辦理事項並 由駕駛所屬機關支應統一調派所衍生之相關費用。(修正規定第七點第二款、第 四款至第六款) 七、修正將駕駛休請假用語調整為請假,並將請假登錄資料由 4天前變更為 3天前; 另應通知因請假受影響之派車單申請人或其車輛管理人員。(修正規定第八點) 八、違反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計列所屬調派機關違規,違規記列方式由計次改為計 點。(修正規定第九點) 九、增訂鼓勵績優駕駛獎勵制度。(修正規定第十點) 十、配合增訂第十點,原第十點調整點次為第十一點。(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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