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務車輛統一調派管理要點(111.02.11 修正)》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務車輛統一調派管理要點自一0八年三月十三日訂頒,並於一一0 年六月十七日修正,迄今各機關已逐漸熟悉調派制度之運作。 為提高統一調派車輛使用效能,將本市政大樓各機關均納入統一調派系統,並顧及各 機關使用統一調派公務車資源之公平性,及建立統一調派車輛駕駛明確之考核制度, 以完備統一調派管理程序,使業務推動更加順遂,爰擬具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務車輛統 一調派管理要點第三點、第九點、第十點修正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對於臺北市市政大樓未提供車輛及駕駛之機關,得經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 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同意,以車輛管理員加入公管中心,輪值統一調派 管理作業。(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款) 二、為覈實評擬調派駕駛之工作績效及建立明確之考核機制,明定各項評比指標,由 公管中心將年終綜合分數、排序及等第之建議,送調派機關辦理考核,調派機關 並應予尊重;並明定考核等第比照本府公務人員辦理,及考列丙等之要件等規定 。(修正規定第十點) 三、其餘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6-2019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務車輛統一調派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秘公字第1113000699號函修正第3、9、10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