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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6-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秘公字第1123001529號函增訂第11點條文;原第11點條文遞移為第1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務車輛統一調派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3.22 修正)》 為統一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務車輛調派管理程序,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率及提升駕駛人 力,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訂頒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務車 輛統一調派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先後於一百十年六月十七日及一百十一 年二月十一日修正,迄今本府各機關公務車輛統一調派制度運作以臻成熟。鑑於本府 為落實職工員額管控及人力運用,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 各機關學校職工員額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款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之專用車駕駛 缺額進用,應先檢討由現有人力調整支應,如確有困難,再由本機關學校職工轉化或 其他機關學校職工移撥。又依本府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府授人管字第一一一三○○ 四一七六號函略以,首長專用車駕駛出缺,於公務車駕駛消化前,調整由公務車駕駛 擔任。爰修正本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規定,以資配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本府各調派機關首長之專用車駕駛出缺時,將該機關之公務車輛駕駛回歸調 派機關自行運用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二、配合新增第十一點規定,修正點次。(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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