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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3-205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主事預字第1083003764號函訂定全文2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百零九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總說明(108.04.03 訂定) 》 一、法令依據: 一百零九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係依照預算法第九十六 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準用第三十一條:「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 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及第九十條:「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 、審議及執行,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法其他各章之有關規定」等規定訂定。 二、適用範圍: 一百零九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附屬單位預算則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特別 收入基金。 三、主要內容: 本注意事項共分六章二十八點,其內容如次: (一)第一章 總則 本章明訂本注意事項之法令依據、適用範圍及預算政策目標。(第一點至第三 點) (二)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及編製 本章明訂附屬單位預算之籌劃及編製等之程序,包括事業計畫之擬定、業務計 畫與預算之擬編等事宜。(第四點至第九點) (三)第三章 先期作業 本章明訂工程單價、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 研究發展計畫、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電腦相關計畫、災害防救相關計 畫及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參與預算提案,經評估編 列預算辦理者,分別由本府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主計處、資訊局、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及民政局,組設專案小組,就業務主 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事宜。(第十點至第十八點) (四)第四章 概算之審查 本章明訂附屬單位概算之審查程序及各有關機關之審查事宜。(第十九點至第 二十點) (五)第五章 綜計表之編製 本章明訂本市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編製事宜。(第二十一點至第 二十二點) (六)第六章 附則 本章明訂授權主計處訂定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書表格式及附屬單位預算書 蓋用印信原則以及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 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市議會審議;本府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 主計處等事宜。(第二十三點至第二十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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