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總說明(108.05.15 訂定)》 一、本府為管理本市共享運具經營業(以下簡稱業者),全方位整合共享小客車、機 車及自行車等各類共享運具,前於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共享 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為規範業者營運管理與基 本服務事項,並明確收取使用權利金及保證金之標準,爰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 三項規定之授權,訂定「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二、本辦法共計十三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三)第三條明定業者申請許可應備文件及營運計畫書之應記載事項。 (四)第四條明定業者申請案補正及駁回之程序。 (五)第五條明定業者申請營運許可應繳納之相關費用及程序。 (六)第六條明定業者提供共享運具之最低數量,以維持服務水準,提高使用便利性 。 (七)第七條明定業者申請變更共享運具之提供數量者,其使用權利金之處理方式。 (八)第八條明定業者解散、停業或復業應遵守之事項,俾利行政監理及確保使用者 權益。 (九)第九條明定業者申請展延許可期間之程序。 (十)第十條明定保證金扣抵及補足之依據。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經撤銷、廢止營運許可或許可期間屆滿者,其賸餘保證金返還 之程序。 (十二)第十二條明定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定之。 (十三)第十三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八年五月日府法綜字第一○八六○號令發布。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2-4005
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1711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